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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7-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受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名常务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推举,2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或校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推举。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回避:与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会委员;申诉人要求回避的委员会委员,经查应当回避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并及时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法律事务室主任担任。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建议撤销、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请时限内提出。

有权申诉的学生因伤亡等原因本人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其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请,但应当提供有关的法律文件或者身份证明书,代理申诉需提交申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要求填写《德州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同时申请人应当附上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及身份证、学生证的复印件等。申诉申请书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依据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者表达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在3日内按要求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1.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2.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3.超过申诉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

4.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已立案受理的;

5.自动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又重新提起的;

6.申诉材料不齐备或表述不清楚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2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处理,根据申诉具体内容可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一)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议。

第十七条 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采取听证会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听证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听证会参加人员除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等。

第十九条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并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询问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二)违纪行为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三)申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对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五)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辩论;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二)原证据是否充分,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是否真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

(五)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五章 申诉复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建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但处理或处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重新研究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不得再次申诉;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1.所列事实不存在;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违反规定程序的;

5.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6.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论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由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