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我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指校级及以上层面。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生奖励处分管理工作由德州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学生奖励
1.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2.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奖项的设立;
3.管理和监督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工作流程;
4.审核学校学生年度表彰奖励名单。
(二)学生处分
1.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处分管理办法;
2.管理和监督学生处分管理工作的程序;
3.审核学生违纪处分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学生奖励处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提报工作委员会讨论修订奖励处分管理办法;
(三)提报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奖励处分的重大事项;
(四)执行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教学单位工作机构组成
各教学单位的学生奖励处分工作由教学单位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学生奖励流程
(一)学生奖励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二)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事迹材料等,经学院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提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经校领导审批确定后实施表彰。
第八条 学生处分流程
(一)学院查证学生违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拟定处理意见。
(二)学生对学院拟定的处理意见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学院处理意见存在异议的,学院应认真复查。如有问题,应予以纠正,如无问题,应予驳回。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违纪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学生违纪处分申报材料经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提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经校领导审批后确定实施处分。
第四章 设置及类别
第九条 奖励项目
(一)国家级: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省 级: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省十大优秀学生 省优秀学生
省优秀学生干部 省师范类优秀毕业生
省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
(三)校级A类:十佳学生 十佳优秀学生干部 十佳学习标兵
身边的好榜样 校园之星
校级B类:综合奖学金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优秀毕业生
学生事务先进个人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 优秀科技文化人才
校级C类:优秀社长 社团优秀干部 优秀社团成员
优秀学生心理工作者 优秀志愿者
团属校园文化活动奖优秀舍长
第十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对奖励项目进行适当增删。
第十一条 处分种类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州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